一是强化耕地保护责任。落实耕地保护责任制和耕地保护考核制度,除法律规定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确实无法避让外,其他任何建设项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。
二是强化规划管控。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过程中,严格按规定对污染土壤和疑似污染土壤分析研判,按防治措施合理确定土地用途。
三是强化项目用地准入审查。实行建设用地准入信息沟通机制,对列入污染地块名录且未完成治理修复的地块,一律不予出让或转让。
四是强化矿山生态修复。编制《池州市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规划》,督促在建与生产矿山按规定编制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》,2019年全市共有80家在建与生产矿山开展生态修复,修复土地面积约120公顷,实际提取使用基金2000余万元。
五是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法制宣传。结合“6.25土地日”、“4.22地球日”宣传活动,向广大群众发放生态环境保护与污染防治相关宣传资料,增强全社会环境保护法治意识。